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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溫州浙南產業集聚區(經開區、甌飛)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時間:2018-02-09 15:37:46 來源:經開區 字號:[ ]

各局(室)、街道、直屬企事業單位:

溫州浙南產業集聚區(經開區、甌飛)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已經管委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溫州浙南沿海先進裝備產業集聚區

                      (經開區、甌飛)黨政辦公室

                          2018年2月9日

 

溫州浙南產業集聚區(經開區、甌飛)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國發〔2016〕59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浙政發〔2017〕10號)及《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溫州市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溫政辦〔2017〕98號)等文件精神,為做好我區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標

落實污染源普查的重大國情調查定位,摸清全區各類污染源數量、結構和分布狀況等基本情況,掌握區域、流域、行業污染物產生、排放和處理情況,建立健全重點污染源檔案,積極探索生態環境資源資產負債情況。利用國家和省、市級污染源信息數據庫和環境統計平臺,為建立“污染源-排放清單-環境質量”相關聯響應關系、加強污染源監管、防控環境風險、推進污染源總量管理提供支撐。準確分析當前我區生態環境質量和環境容量形勢,為制定實施有針對性的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政策規劃、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和美麗溫州建設提供依據。

二、普查時點、對象、范圍和內容

(一)普查時點

普查標準時點為2017年12月31日,時期資料為2017年度資料。

(二)普查對象、范圍和內容

普查對象為浙南產業集聚區轄區內有污染源的單位和個體經營戶。范圍包括:工業污染源,農業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移動源及其他產生、排放污染物的設施。

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結合國家工商總局注冊登記信息、國家質檢總局社會信用代碼、國家統計局第三次農業普查數據等綜合形成并下發普查單位初步名錄。我區根據初步名錄,結合用水用電及納稅相關信息,組織開展清查工作,經查漏補缺后形成污染源普查基本單位名錄庫,依照名錄庫組織普查。

1.工業污染源

(1)普查對象和范圍

產生廢水污染物、廢氣污染物及固體廢物的所有工業行業產業活動單位。對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類重點行業15個類別礦產采選、冶煉和加工產業活動單位進行放射性污染源調查。

對國家級、省級開發區中的工業園區(產業園區)進行登記調查。

(2)普查內容

企業基本情況,原輔材料消耗、產品生產情況,產生污染的設施情況,各類污染物產生、治理、排放和綜合利用情況(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類污染防治設施建設、運行情況等。

廢水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石油類、揮發酚、氰化物、汞、鎘、鉛、鉻、砷。

廢氣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氨、汞、鎘、鉛、鉻、砷。

工業固體廢物: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產生、貯存、處置和綜合利用情況。危險廢物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分類調查。工業企業建設和使用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場所)情況。

稀土等15類礦產采選、冶煉和加工過程中產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況。

2.農業污染源

(1)普查對象和范圍

普查范圍包括種植業、畜禽養殖業和水產養殖業。

(2)普查內容

種植業、畜禽養殖業、水產養殖業生產活動情況,秸稈產生、處置和資源化利用情況,化肥、農藥和地膜使用情況,納入登記調查的畜禽養殖企業和養殖戶的基本情況、污染治理情況和糞污資源化利用情況。

廢水污染物:氨氮、總氮、總磷、畜禽養殖業和水產養殖業增加化學需氧量。

廢氣污染物:畜禽養殖業氨、種植業氨和揮發性有機物。

3.生活污染源

(1)普查對象和范圍

普查對象為除工業企業生產使用以外所有單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鍋爐(以下統稱生活源鍋爐),全區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以及居民能源使用情況,生活污水產生、排放情況。

(2)普查內容

生活源鍋爐基本情況、能源消耗情況、污染治理情況,居民能源使用情況,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情況,居民用水排水情況。

廢水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動植物油。

廢氣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1)普查對象和范圍

集中處理處置生活垃圾、危險廢物和污水的單位。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處置單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場、生活垃圾焚燒廠以及以其他處理方式處理生活垃圾和餐廚垃圾的單位。危險廢物集中處理處置單位包括危險廢物處置廠和醫療廢物處理(處置)廠。危險廢物處置廠包括危險廢物綜合處理(處置)廠、危險廢物焚燒廠、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場和危險廢物綜合利用廠等;醫療廢物處理(處置)廠包括醫療廢物焚燒廠、醫療廢物高溫蒸煮廠、醫療廢物化學消毒廠、醫療廢物微波消毒廠等。集中式污水處理單位包括城鎮污水處理廠、工業污水集中處理廠和農村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

(2)普查內容

單位基本情況,設施處理能力、污水或廢物處理情況,次生污染物的產生、治理與排放情況。

廢水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動植物油、揮發酚、氰化物、汞、鎘、鉛、鉻、砷。

廢氣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汞、鎘、鉛、鉻、砷。

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焚燒設施產生的焚燒殘渣和飛灰等產生、貯存、處置情況。

5.移動源

(1)普查對象和范圍

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動污染源包括飛機、船舶、鐵路內燃機車和工程機械、農業機械等非道路移動機械。

(2)普查內容

各類移動源保有量及產排污相關信息,揮發性有機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顆粒物排放情況,部分類型移動源二氧化硫排放情況。

6.其他

結合我區環境管理需求,可適當增加相關普查對象(如餐飲、住宿、醫療等服務業及其他區域特征性小微輕污染單位)或除國家規定外的污染因子,以便全面、系統的掌握全區污染源產生、排放底數,進一步拓展我區普查成果,突出普查實效。同時,經上級普查辦同意可適當增加普查附表。

三、普查技術路線

普查對象劃分為固定源、分散源和移動源三類,其中固定源(包括工業源(園區)、規?;笄蒺B殖場、生活源鍋爐、市政入河排污口、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通過發表調查獲取普查對象活動水平基本信息,結合實際監測數據、產排污系數或物料衡算綜合核算污染物排放。分散源(包括非規?;笄蒺B殖、水產養殖業、種植業、居民能源消費和廢水排放情況)和移動源(包括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污染源)通過部門間信息共享獲取整體活動水平(強度)信息,結合抽樣(典型)調查分析獲得的產排污系數進行污染排放整體核算。

(一)工業污染源

1.全面入戶登記調查單位基本信息、活動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設施和排放口信息;在參照國家和省、市級行業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的基礎上,積極研究測算本地特色行業的產排污系數,核算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著力提高工作效率。

2.配合上級有關部門,根據伴生放射性礦初測基本單位名錄和初測結果,確定伴生放射性礦普查對象,開展全面入戶調查。

3.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填報園區調查信息。園區內的工業企業填報工業污染源普查表。

(二)農業污染源

以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等已有統計數據為基礎,確定抽樣調查對象,開展抽樣調查,獲取普查年度農業生產活動基礎數據,根據產排污系數核算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

1.登記調查生活源鍋爐基本情況和能源消耗情況、污染治理情況等,根據產排污系數核算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2.抽樣調查居民能源使用情況,結合產排污系數核算廢氣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3.通過典型區域調查和綜合分析,獲取與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相關活動水平信息,結合物料衡算或產排污系數估算生活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4.利用水利、環保、市政、海洋、治水辦等行政管理記錄,結合實地排查,獲取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基本信息,分雨季、旱季開展排水水質監測,獲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結合市政入河(海)排污口調查與監測、城鎮污水與雨水收集排放情況、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量及排放量,整體核算城鎮水污染物排放量。

5.利用已有統計數據及抽樣調查獲取農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全面調查農村生活污水設施污染物治理水平,結合產排污系數核算農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根據調查對象基本信息、廢物處理處置情況、污染物排放監測數據和產排污系數,核算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動源

利用公安、交通、農業等相關部門提供的數據信息,結合典型地區抽樣調查,獲取移動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動水平信息,結合分區分類排污系數核算移動源污染物排放量。其中,機動車通過機動車登記相關數據和交通流量數據,結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樣觀測調查和燃油銷售數據,更新完善機動車排污系數,核算機動車廢氣污染物排放量;非道路移動源通過相關部門間信息共享,獲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關活動水平數據,根據排污系數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工作原則、流程與實施

(一)基本原則

全區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街道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

(二)普查流程

結合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和樂清市污染源普查試點工作經驗,充分利用市場監管、稅務、電力、環保、住建、綜合行政執法、水利和質監等部門及經濟、農業、人口普查和各類相關專項調查數據,開展清查建庫、全面普查。

 

 

 

溫州浙南產業集聚區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流程圖

(三)普查實施

分階段組織實施前期準備、清查建庫、全面普查、總結發布及數據應用等方面工作:2017年完成前期準備、啟動清查建庫,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總結、發布與應用。

1.前期準備:成立領導小組和工作機構,制定普查方案,落實普查經費,制定普查相關工作制度,組織開展特色行業產排污系數調研(或本地化驗證),完成相關技術準備工作,開展普查宣傳與培訓工作,營造普查工作社會氛圍。

2.清查建庫:利用國家下發的普查單位初步名錄,結合各有關職能部門及各類普查和相關專項調查基礎數據,開展污染源普查調查單位名錄庫篩選,并按相關技術規范開展普查清查,更新完善后形成污染源普查基本單位名錄庫。對伴生放射性礦物資源開發利用企業進行放射性指標初測,確定伴生放射性污染物普查對象; 排查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名錄,開展排污口水質監測。

3.全面普查:開展全面宣傳動員和普查培訓,組織入戶調查與數據采集錄入,積極引入第三方服務機構全流程參與普查工作,重點做好數據審核、數據匯總、質量核查與評估、數據維護等工作。

4.總結發布及應用:總結發布普查成果,開展成果分析、驗收與表彰,并結合我區污染現狀和環境管理要求,積極開展普查數據二次開發和成果應用,研究區域、流域總量控制等課題,促進普查數據在環境承載力、生態環境資源負債研究中的應用。

(四)普查培訓與宣傳

按照國家、省、市培訓職能分工,組織開展全區普查相關業務培訓。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各種媒體,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污染源普查,為普查實施創造良好氛圍。

(五)普查數據管理

普查對象和區普查辦通過互聯網訪問國家、省級普查數據信息管理系統,開展普查數據錄入匯總、審核分析等相關工作。

五、組織機構與分工

(一)組織機構

溫州浙南產業集聚區(經開區、甌飛)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區普查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和協調全區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據普查工作進度,及時召開成員單位聯席會議。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交通市政環保局,具體負責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區普查領導小組主要負責:制定普查方案和相關工作制度,開展普查工作動員、宣傳、培訓,入戶調查與現場監測,引入第三方服務機構參與普查,負責區域特色行業的產排污系數測算(或本地化驗證)和區域特征性小微輕污染單位排污量總體測算,配合做好全市餐飲等服務業排污量整體測算,做好普查資料建檔、數據錄入和校核,總結發布普查成果以及表彰等工作。必要時抽調宣傳、住建、農業、統計、海洋等成員單位骨干人員,開展集中辦公。

區普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指定專人負責各自領域內污染源的普查工作;各街道辦事處要成立相應的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按照區普查領導小組的統一規定和要求,充分發揮基層網格員隊伍作用,配合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各村居(社區)應落實相應機構或專人,積極參與并認真做好轄區普查工作。

重點排污單位應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排放標準及排污許可證管理等相關要求開展監測,如實填報普查年度監測結果。各類污染源普查調查對象和填報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污染源普查表填報工作。

充分利用相關部門現有統計、監測和各專項調查成果,借助購買市場化、專業化第三方服務和信息化手段,開展各類普查方案和報告編制,普查清查、入戶調查、現場監測、普查質量評估、信息系統建設和運維、普查宣傳培訓等各項工作,切實提高普查效率。同時,發揮科研院所、高校、環保咨詢機構等組織作用,鼓勵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普查工作。

(二)部門職責分工

普查工作由區普查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區普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加強部門間分工協作,共同開展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階段工作方案的編制和審議工作,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指導和督查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動本系統參與普查和協調落實相關事項。

組織宣傳部:負責組織污染源普查的新聞宣傳工作,組織辦好新聞發布會,指導做好污染源普查宣傳工作。

經濟發展局:配合做好全區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應用;配合做好工業源的普查成果的分析、應用;負責提供全區基本單位名錄庫相關行業名錄信息;參與普查總體方案設計,指導污染源普查的質量管理和監督;參與指導污染源普查數據質量評估、分析。

財政局(地稅局):負責普查經費預算審核、安排和撥付,并監督經費使用情況;負責提供納稅單位登記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關成果分析、應用。

公安分局:負責提供人口相關數據,配合做好生活源普查相關工作。

民政衛生和計劃生育局:負責提供各醫療單位相關數據。

住房與建設局:負責組織開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機械等抽樣調查。

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提供污水收集管網基礎信息,配合做好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垃圾處理廠(場)普查。

交通市政環保局:負責牽頭會同區普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組織開展全區污染源普查工作,負責擬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階段工作方案和質控方案,編制普查制度和有關技術規定,組織普查業務培訓,匯總、分析全區普查數據,組織普查工作驗收和結果發布。

商務局:負責提供各加油站相關數據,協助提供油品質量相關數據。

海洋漁業與農林局:負責組織開展全區種植業、畜禽養殖業生產活動水平情況調查,提供全區農林業機械與污染核算相關數據、農村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有關信息和數據;負責組織開展全區水產養殖業生產活動水平情況調查,提供漁船與污染核算相關的數據;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關成果的分析、應用。

甌飛工程建設協調辦公室(水利局):負責提供有關市政入河排污口相關信息和有關水利普查資料、重點流域相關水文資料成果,配合做好入河排污口及其對應污染源的調查。

市場監管局:負責提供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單位注冊登記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關成果的分析、應用。

國土資源分局:負責提供礦山企業基礎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應用。

質監分局:負責提供承壓鍋爐使用登記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關成果的分析、應用。

交警五大隊:負責提供機動車登記相關數據、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數據,配合做好機動車污染普查相關工作。

供電分局、永強供電公司:負責提供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用電單位相關信息。

供水部門:負責提供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用水單位用水相關信息。

六、普查經費

本次普查工作經費由區財政局根據工作需要統籌安排。區普查辦根據普查方案確定年度工作計劃,領導小組的主要成員單位據此編制年度經費預算,經區財政局審核后,分別列入各相關部門的部門預算,分年度按時撥付。

普查經費主要用于:污染源普查實施總體方案制定,組織動員、宣傳、培訓,普查表印刷;入戶調查與現場監測,普查人員經費補助,辦公場所及運行經費保障;針對部分特色行業組織產排污系數測算(或本地化驗證)、區域小微輕污染單位排污量整體測算,普查質量核查與評估,購置數據采集及其他設備,普查資料建檔,數據錄入、校核、加工,檢查驗收、總結、成果應用、表彰等。

七、普查質量管理

區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領導全區普查質量管理工作,認真執行國家和省、市污染源普查質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質量保證和質量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普查責任體系,明確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相關責任。建立普查數據質量溯源和責任追究制度,依法開展普查數據核查和質量評估,嚴厲懲處普查違法行為。

區普查辦要做好對委托普查任務執行情況的跟蹤,及時了解掌握實施進度,督促第三方機構嚴格履行普查委托合同,按時完成任務并對成果進行檢查驗收,確保質量和效果。

區普查辦要分階段明確質量控制內容和主體,開展全員和全過程普查質量控制,通過與其他相關普查數據和各職能部門現有業務數據比對、多法審核數據、鼓勵信息公開和第三方參與等方式,進一步強化普查質量。

          按照依法普查原則,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普查資料。各級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普查對象的技術和商業秘密,必須履行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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