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轉發《中共溫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進一步加強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意見(試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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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局(室)、街道、直屬企事業單位: 現將《中共溫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進一步加強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意見(試行)》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溫州浙南沿海先進裝備產業集聚區 (經開區、甌飛)黨政辦公室 2018年1月26日
?中共溫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文件 溫委改辦〔2017〕4號
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意見(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委、人民政府,市直屬各單位: 《進一步加強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意見(試行)》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溫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7年12月12日 進一步加強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 意見(試行)
為規范我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加強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努力實現依法與效率、公平與優質并舉,全面推行“綜合最優價”,促進“大建大美”等重點工程建設項目提質保廉,激勵干部敢于擔當勇于創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強招標投標活動協調管理 (一)完善招標投標綜合協調機制。建立由市長任主任、分管招標投標工作副市長任副主任的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全面負責全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重大問題、重大事項的指導和協調。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簡稱市公共資源管委辦),與市審管辦合署辦公,實行一套班子兩塊牌子,承擔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日常工作。 (二)依法集中監督管理。由市政府依法依規將發改、住建、交通、水利、經信、文化、人防、環保、規劃等所有行政監督部門對本行業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職權,集中委托市公共資源管委辦具體實施。委托市公共資源管委辦的職責具體包括: 1.受理、登記和審查招標文件和資格預審文件; 2.監督協調政府投資項目投標企業集中資格預審活動; 3.認定招標方式變更項目范圍; 4.受理招標方式變更申請,審核變更申請并做出決定或按規定報市政府相關工作分管副市長(或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研究決定,批準招標方式變更項目的實施方案; 5.負責招標投標活動過程監管,對評標專家和招標代理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和考核,監督招標人組建資格預審委員會、評標委員會的行為,監督公告發布、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 6.受理招標投標情況(含招標方式變更項目)書面報告和合同備案; 7.受理縣(市、區)招標方式變更項目的備案; 8.協調各行政監督部門受理招標投標投訴、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會同各行政監督部門、建設單位開展標后履約監管,對難以協調的問題應及時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直至市政府處理。 委托協議依法生效后,委托行政監督部門不再履行委托范圍內的職權,但應對市公共資源管委辦履行受委托職權情況進行監督。市公共資源管委辦應依法在委托的職權范圍內履行職權,并將履行情況定期報送委托行政監督部門備案,接受監督。 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工作,由各行政監督部門負責。 市公共資源管委辦招標投標監管具體工作規程另行制定。 二、加強招標方式變更項目的管理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依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增加招標內容以及核準招標事項暫行規定》(發展計劃委令第9號)第八條規定,核準項目招標范圍、招標組織形式、招標方式等內容。如需變更招標方式的,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招標方式變更項目的范圍 由市公共資源管委辦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依法作出認定。 (二)招標方式變更項目核準的程序 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應公開招標,確因特殊情況需變更招標方式的,按照分級分類負責原則實施: 1.工程投資金額3000萬元以下項目的核準程序: 招標人向市公共資源管委辦提出申請,市公共資源管委辦在7個工作日內研究決定,并報原招標方式審批或核準部門依法核準。 2.工程投資金額3000萬元(含)到5000萬元(含)項目的核準程序: 招標人向市公共資源管委辦提出申請,由市公共資源管委辦研究提出意見后,報市政府相關工作分管副市長研究決定。市公共資源管委辦根據市政府的研究結果,報原招標方式審批或核準部門依法核準。 3.工程投資金額5000萬元到1億元(含)項目的核準程序: 招標人向市公共資源管委辦提出申請,由市公共資源管委辦研究提出意見后,經市政府相關工作分管副市長審核后報市政府分管招投標工作副市長研究決定。市公共資源管委辦根據市政府的研究結果,報原招標方式審批或核準部門依法核準。 4.工程投資金額1億元以上項目的核準程序: 招標人向市公共資源管委辦提出申請,由市公共資源管委辦研究提出意見經市政府相關工作分管副市長審核后,提交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集體研究決定。如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審議認為有必要呈報市政府,由市政府集體研究決定。市公共資源管委辦根據市政府的研究結果,報原招標方式審批或核準部門依法核準。 市公共資源管委辦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組建招標方式變更評審小組。評審小組按行業類型組成,一般不少于9人,招標人、監管部門、專家各三分之一。 縣(市、區)招標方式變更項目的核準程序,參照上述規定,報同級政府及相關部門依法作出核準。招標方式變更項目的相關情況應在核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報市公共資源管委辦備案。 (三)招標方式變更項目核準后的實施要求 1.經核準變更招標方式的項目,招標人必須制定實施方案,報市公共資源管委辦批準并接受全過程監管。 2.方案經核準后,招標人應“一項目一策”,成立專門工作小組,小組一般不少于9人,按招標人、監管部門及專家各三分之一組成。 3.組織實施 ①不招標項目,應制定公平合理的議價辦法和程序; ②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的,招標監管按照“誰核準誰監管”的原則和本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③邀請招標項目,須對被邀請單位實行嚴格考察,與投標企業負責人、項目負責人進行面對面談判,了解企業實力、項目負責人業績、設備投入、施工組織設計等情況。 招標方式變更項目確定的中標企業,招標人應在確定后7個工作日內提交市公共資源管委辦備案。市公共資源管委辦每月定期向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書面報告招標方式變更項目的招標情況。 (四)加強招標方式變更項目的監督制約 1.強化依法監督。市紀委(監察委)、發改、審計、法制辦、財政等有關單位要依法履行職責,加大對招標方式變更項目的監督。 2.實行信息陽光公開。加大招標方式變更項目信息公開公示力度。中標候選人或委托承包人業績、人員情況等信息應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3.運用信用評價。建立招標方式變更項目投標企業和人員守信紅名單和失信黑名單制度,推行信用信息與招標投標等事項關聯機制。 三、加強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一)明確招標項目范圍、標準 1.國有資金占主導地位的項目,達到法定招標限額標準的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標;國有資金不占主導地位的項目,建設單位可以自行決定是否進行招標;使用村集體資金的項目依法參照國有投資項目招標。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的工程建設項目,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未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及《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發改委令第3號)法定招標限額標準的項目,按照政府采購法及相關規定實施采購。 (二)加強標前監督管理 1.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項目符合《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33號)第4條規定情形的,可以不招標。 2.完善工程項目招標投標資格審查方式。工程總承包(EPC)及施工招標一律采用資格后審方式,但對于技術特別復雜或有特殊要求的項目,由招標人申請經市公共資源管委辦同意可采用資格預審方式。采用資格預審方式合格申請人數量過多的,可以確定的合格申請人應當不少于7個。 3.深化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改革。建筑工業化項目應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EPC)發包,采用固定總價合同,不得以費率方式招標,評標辦法應采用綜合評估法,其中商務標得分采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商務標權重為30%~60%。 4.規范工程(包括PPP項目)招標業績、獎項設置條件。除技術復雜和大型建設項目(具體標準由市審管辦<市公共資源管委辦>另行規定)招標外不得設置業績、獎項作為資格預審或投標必要條件;設置業績、獎項作為評標辦法加分條件的,業績及獎項數量各限1個,時間范圍不少于5年,業績規?;笜瞬坏酶哂谡袠隧椖康?0%,評標辦法中業績分、獎項分各不超過1分。 5.招標人應當組建水平高信譽好的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中的招標人代表人數不超過評標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工程總承包項目評標委員會一般包括由建筑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技術和設備材料及建筑經濟等專家小組組成,每組專家不少于3人。 6.探索評定分離方式定標。招標人可以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擇優確定中標人。招標人應當組建定標委員會,成員一般不少于9人,招標人、監管部門、專家各三分之一。審計、市公共資源管委辦等部門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定標方法可以采用價格競爭定標法(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價格競爭方法確定中標人)或票決定標法(由招標人組建定標委員會以直接票決或者逐輪票決方式確定中標人,票決采用記名方式并注明投票理由)或集體議事法(由招標人組建定標委員會進行集體商議,定標委員會成員各自發表意見,由定標委員會組長最終確定中標人,定標委員會組長應當由招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擔任)。招標人應當對定標過程進行記錄,并存檔備查。招標人也可以在招標文件中列舉多種定標方法,在定標會上通過隨機抽簽方式確定最終定標方法。 (三)加強標中監督管理 市本級(含功能區)應當招標的項目,按照有關要求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辦理招標投標事項。具體實施辦法由市公共資源管委辦另行制定。 (四)加強標后監督管理 1.建立標前標后管理聯動機制。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中約定,投標人近3年不得在招標人發包的工程建設項目中有以下行為: ①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 ②除不可抗力外,項目經理或總監理工程師發生更換或中標的項目經理不履職或不到位的; ③因承包人原因延誤工期的; ④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造成1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質量事故,或造成2人(含)以上死亡的安全責任事故。 2.建立建設項目后評估制度。招標人應對中標企業的項目負責人到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安全等履約情況進行檢查,并依法依規進行信用評價。 3.建立標后綜合檢查制度。市公共資源管委辦會同各行政監督部門、建設單位開展標后定期巡查,加強對建設各方主體履行合同情況的監督,加大標后履約的監管力度。 4.建立健全打擊查處違法違規聯動機制。各相關部門要形成工作聯動機制,充分發揮招標投標市場查處打擊聯席會議的作用,加大對串通投標、轉包和違法分包等行為的監管查處力度,設立舉報電話和信箱,鼓勵單位和個人向相關部門舉報和投訴建設工程項目的違法違規行為。 市本級(含功能區)適用本規定,各縣(市、區)參照執行。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與本意見不符的,以本意見為準。
中共溫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7年12月12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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